抽逃註冊資本罪是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成員為個人或者其他目的,將企業註冊資本非法抽逃到企業的嚴重行為。其組成要素是:
1.抽逃出資:即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成員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定,將註冊資本用於個人或其他目的。
2.數額巨大:抽逃資金數額巨大,超過正常經營需要或同類企業壹般標準。
3.嚴重後果:抽逃出資會給企業造成嚴重後果,如不能履行債務、經營困難、破產等嚴重後果。
抽逃註冊資本罪的認定應從上述三個要件綜合考慮。此外,還要考慮企業是否存在經營困難等客觀情況,以及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和動機。如果符合上述構成要件,則可以認定行為人已犯抽逃註冊資本罪。
除了構成要件,還有壹些相關知識要了解:
1.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了抽逃註冊資本罪。此外,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2.刑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抽逃註冊資本罪屬於刑事犯罪。如果罪犯被判有罪,他將受到相應的懲罰。
3.治理手段:為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國家出臺了壹系列治理手段。比如對企業註冊資本采取實名制登記、限制抽逃等措施,防止抽逃等行為的發生。
4.預防措施:企業應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規範經營行為。此外,還應聘請專業律師、會計師等人員對企業的法律、財務等方面進行監督,以防止抽逃註冊資本等違法行為。
5.防範措施:對於投資者來說,應仔細考察企業的資信和實力,降低投資風險。另外,要及時了解企業的經營情況,以便及時采取措施防範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以公司、企業的名義非法占有公私財物,或者采取虛構項目、虛構賬戶、隱匿賬戶等手段減少本單位財產的。,且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股東應當繼續履行對公司的實收資本義務:
(壹)通過虛構交易或者虛假定價抽逃公司資產,影響公司償付能力的;
(二)以其他形式註入本應註入公司的貨幣資產和實物資產;
(三)擅自決定用資本公積金或其他表外資金彌補公司虧損,影響公司償付能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五十九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以盜竊、貪汙、詐騙、賄賂等手段,侵占本單位財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可以並處罰金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百零二條證券發行人無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者非法發行證券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發行證券或者撤銷發行核準,責令整頓或者關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企業董事、經理和其他負責人以及其他重要職務人員,應當在企業破產時,協助破產管理人處理企業財產,不得侵占企業財產,不得隱匿、毀損企業賬簿、文件和其他重要記錄。違反上述規定者,應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
第十二條企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回籠資金、決定動用資本公積金或者其他表外資金沖減虧損等挪用、侵占財政資金和國有資產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財務責任人的責任,由行政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退還違法所得、補繳稅款、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按貪汙罪、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