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年度節能計劃,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下壹級人民政府下達節能目標。
本級人民政府和下壹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達的節能目標和各自的節能規劃或者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年度節能計劃,確定節能措施,並報下達節能目標的人民政府備案。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作為對下壹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有關行政部門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管理。下壹級人民政府的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節能綜合協調,組織制定節能規劃和政策措施,實施節能監督評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商務等有關部門。、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教育、財政、統計、質監、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節能監察體系,加強節能監察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能力。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完善節能服務體系。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教育,普及節能知識,增強全民節能意識,營造良好的節能氛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督促學校將節能知識納入教學計劃,開展節能教育實踐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節能知識,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第十條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嚴於強制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地方節能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產品認證和能效標識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節能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活動。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改進和規範能源統計方法,開展能源統計監測,加強能源統計數據審核,保證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定期向社會公布能源消費和節能信息。第十二條按國家規定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節能審查機關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制定。
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報送節能審查機關審查。第十三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對項目節能報告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第十四條對能耗增量超過當地能耗控制目標、節能評估結果未完成、淘汰落後產能目標未按期完成的地區,限制新建高耗能項目。第十五條按照規定進行節能審查和節能審查不合格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不符合節能強制性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政府投資項目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機關不得批準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和使用前,應當對節能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