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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125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25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1、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汙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2.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3.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要求標註的;

4.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存在缺陷,不影響食品安全、誤導消費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罰款。

食品安全證書按以下方式辦理:

1.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檢、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等保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五)使用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位置、經營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式等材料;

2.對於申請食品許可安全證書的商戶,相關部門需要到實際場所進行實地審查;

3.核對真實信息和提交信息;

4、審核通過的,予以辦理,不通過的,說明理由。

綜上,第125條規定: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汙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25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和運輸工具汙染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三)生產經營的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識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存在缺陷,不影響食品安全、誤導消費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