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法律制度現狀
1.1中國城市垃圾分類現狀
目前,我國大部分城市生活垃圾仍采用混合收集的方式。在居民區,壹般都有專門的垃圾場,居民將生活垃圾裝入袋中,每天由環衛工人或垃圾車運送到垃圾中轉站。在公共場所或道路兩側,分段設置垃圾桶,由專人定期清理。【2】2000年,建設部確定北京、上海、廣州、南京、深圳、杭州、廈門和桂林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試點城市”。試點城市可以探索和總結法律、政策、技術和方法,為在全國推行垃圾分類收集創造條件。[3]
然而,經過近8年的努力,大多數城市的垃圾分類仍很困難。主要問題有:市民垃圾分類意識不強,積極性不高;管理部門重視不夠;城市拾荒者問題突出;缺乏強有力的政策支持和配套實施措施;法律體系不夠完善。
1.2相關法律制度
中國有關城市固體廢物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規如下:
1.2.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月26日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環境保護的基本法,其中第四章“防治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專門規定了包括城市垃圾在內的汙染物對環境的汙染防治,這是城市垃圾管理和其他汙染防治立法的基礎,但該法沒有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作出具體規定。
1.2.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2004年修訂)(以下簡稱《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是我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單行法。該法第三章第三節為“防治生活垃圾汙染環境”,其中第四十二條規定了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逐步分類收集、運輸,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1.2.3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1992國務院頒布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壹部系統管理城市固體廢物的法律,其中第二十八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1.2.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07年)
2007年4月,建設部頒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隨著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新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日益突出,迫使相關部門采取相應措施,包括對垃圾分類進行詳細規定。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投入使用,分類收集和運輸。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實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1.2.5各種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法律文件
各地區根據自身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相繼出臺了壹些與垃圾分類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法律文件。例如,2002年,深圳市政府頒布了《深圳市城市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方案》和《上海市市容環衛局關於進壹步開展本市居民區生活垃圾分類新方式試點工作的通知》(2007年)。這些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法律文件細化了垃圾分類的具體規定,對制定詳細的垃圾分類標準、明確相關管理責任發揮了積極作用。(來源:環境科學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