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賬戶被凍結後,法院必須出具解凍通知書或出具相關證明才能解凍;
2.個人不能解凍銀行賬戶,但法院凍結賬戶有期限,人民法院凍結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期限為三個月。期滿未申請繼續凍結的,凍結自動解除;
3.凍結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凍結的,申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繼續凍結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繼續凍結的裁定。
扣押和冷凍的區別:
1,對於不同的物,查封針對的是物,比如動產和不動產,而凍結針對的是虛擬財產,比如賬戶或者賬號;
2.查封是對不動產或者大型、難以移動的財產進行查封、就地封存,禁止被執行人移動或者處分的限制性措施。凍結是禁止轉讓、使用和處分無形財產權的限制性措施,如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資產和債權采取的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賬戶被凍結後,需要法院出具解凍通知書或相關證明才能解凍。個人不能解凍銀行賬戶,但法院凍結賬戶有期限,人民法院凍結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期限為三個月。如果到期時沒有申請凍結,凍結將自動解除。凍結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凍結的,申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繼續凍結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繼續凍結的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
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按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和匯款。
第242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群眾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群眾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價格。被執行人查詢、查封、凍結、轉移、變更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不得超過二年,凍結其他財產權利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三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債務已經還清;
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申請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登記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