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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死亡是法律問題還是道德問題?
有些人真的很貪婪。女人買衣服的時候,很喜歡壹件衣服。她認為它太貴了。店主覺得如果她真的喜歡,也可以打折。但是有壹個條件,就是兩個人在壹起壹段時間,女方居然同意了。沒想到,事後男方給的折扣不高,女方報警。

壹是因為打折,兩個人發生了關系;也是因為打折,兩個人吵了起來。

這個女人去商店買衣服,看中了壹件價值8000元的衣服,但她認為太貴了。店主見她要買,就說可以有優惠。然而,女人需要同意壹件事。女方也得到了消息,兩人在試衣間發生了關系。

做完衣服後,女方和男方重新談好了價格。女方認為這個大折扣應該是六折,而男方認為七折已經是成本價了。再打折就虧了。這兩個人就這個價格問題爭論不休。

女子壹怒之下報警,稱在壹家店鋪被強奸。警察到達現場後,對店主采取了強制措施,隨後將其帶走。女方覺得如果這件事鬧大了,自己也不好意思,打算原諒男方,不再追究他的責任。但是,說到這個,女人就控制不住了。面對女性的訴求,警方給出的態度是,需要女性前來協商。因為兩個人的行為,是違法的。

如果沒有相應的證據,就要對女性采取強制措施。女性應該沒有想到,自己會因為打折而惹上麻煩。沒想到的是,我要為此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女方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

女人和男人因為對折扣的理解不同而有差異。但是,男性並沒有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與女性發生性關系,女性也認識到了這壹點。那麽,男性不構成強奸罪。因為強奸罪的構成要件中必須有強制性的詞語。

既然不是強奸,那麽兩個人的關系就屬於賣淫。因為根據公字[2003]5號的規定,屬於不特定對象,因為以金錢或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屬於賣淫行為。

壹個女人和壹個男人發生關系,因為那個男人答應給她壹個大折扣。雖然女方不要具體的錢,但是這種優惠相當於財產,這種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女方應該沒想過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如果我有,我就不會這麽輕率地報警了。

但是警察叔叔已經出警了,必須要相應處理。依照治安處罰的相關規定,對男女進行了處罰,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女子沒想到,她報了警,把自己送了進去。她甚至不認為誣陷他人會承擔法律責任。這個女人向警察報告說她被壹個男人強奸了,但事實並非如此。這是誣陷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估計女人聽到這話會“哭暈在廁所”。我只是想要壹個大折扣。我沒想到的是,我不僅會坐牢,還會在那裏呆那麽久。經過這件事,她做事之前應該會用腦子了。

第三,男性的行為也應該受到譴責。

男的看到女的想買那件衣服,知道女的想要壹定的折扣,就用語言暗示可以給大折扣。兩個人高興之後,他認為給成本價就是最大的優惠。沒想到,女性認為的折扣應該是6折。

兩個人對折扣的認知不同,導致爭執。對於男人來說,既是思考,也是思考。和別人在壹起開心的時候,壹切都好。事情完了,按成本價給妳。言下之意,多余的錢就不花了。

這樣的男人要有小格局。因為生意,不是這樣的。俗話說,對所有客人微笑,低頭送四海客人。這個人把精明寫在臉上,細節寫在行動上。結果呢?不僅獲得了“拘留”獎,還損失了5000元。

不僅如此,男人也有妻子。不知道老婆知道了會怎麽想。男方從看守所出來妻子會離婚嗎?就算沒有,兩個人的關系也應該比以前差了。

男人在面對事情的時候,要想清楚,外遇從來不是那麽容易滿足的。遇到的時候可能是鹽浴。如果妳喝了它,妳會死。洗澡會讓妳不舒服。我不想要這樣的婚外情。這次我遇到了他,他吸取了教訓。

作為壹個男人應該腳踏實地做生意,妳要善良,要賺錢。既然女方喜歡,就給她壹些優惠,說不定還能吸引壹些遊客。如果拉不動,做這個單就好了。那人的做法是擋了自己的經商之路。老話說,善良就是這個道理。妳怎麽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