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安保人員的責任
1.保護工廠和員工的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維護工廠的正常秩序。
2.保護廠內刑事、治安案件或災害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3、將犯罪嫌疑人移交公安機關或公安處。
4.做好廠區防火、防盜、防破壞、防安全、防災害等安全防範措施。
第二,安全人員的權限
1、刑事案件和其他現行犯罪分子有權將其抓獲並移交公安機關。
2.對於發生在廠區內的刑事、治安案件,他們有權保衛現場、保護證據、維護現場秩序、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資料,但沒有能力進行現場勘查。
3.按照本廠的規章制度,勸阻或阻止未經授權的人員和車輛進入工廠。
4.進出工廠的人員、車輛和裝載的物品應按要求進行核實和檢查,但沒有人身檢查權。
5.在工廠進行安全檢查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6.如果犯罪分子拒絕制止,甚至攻擊或報復,他可以采取正當防衛,但不得涉及無辜的人或不當防衛。
7.對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和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員,有權進行盤查和監視,並報告當地公安局或有關部門處理。
8.對違反工廠規章制度者進行勸阻、制止、批評和教育。
9、制止工廠內的違法犯罪行為。
10.犯罪嫌疑人可以被監視並向公安機關或公安處報告。但無權調查、拘留或搜查。
11.監督員工進出工廠佩戴出廠合格證。
三。安全人員禁止的行為
1.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的行為。
2.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3、罰款或沒收財產。
4、扣押他人證件或財物。
5.辱罵、毆打或教唆毆打他人。
6、為他人提供保安服務。
7.處理民事糾紛、經濟糾紛或勞動糾紛。
8.其他違反廠紀廠規的行為。
擴展數據: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已經2009年9月28日國務院第8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0 1起施行。是為了規範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保安服務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 *九章五十二條。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保安服務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