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財務部門不小心把錢轉錯了賬戶,那麽財務部門就要為這個錯誤承擔責任。2.出納員將為匯款錯誤承擔很大壹部分責任。
3.如果造成經濟損失,財政部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由於出納的主要工作是資金的收付,由於個人原因,疏忽失誤,必須承擔全部責任。5.除壹種情況外,財務流程表明匯款方式由銷售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提供,如果提供者在匯款申請表上註明匯款人信息時填寫錯誤,出納將不負責任。
在財務管理中,應註意加強內部審計機制,及時發現和糾正錯誤,提高工作效率和準確性,並防止類似事件發生。
在明確主體責任和代理責任的基礎上,當出現錯賬時,應綜合分析原因,進壹步明確相關責任:
1.因委托人提供的會計憑證和會計資料不真實、錯誤、不完整而造成的會計處理錯誤,由委托人承擔全部責任。
2.因財務公司業務處理程序、會計核算方法等技術問題造成的錯賬,由財務公司承擔全部責任。但該行為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不能免除委托人的主要責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客戶指使財務公司做假賬或提供虛假資料的,雙方均有責任,客戶負主要責任。
4.財務公司超越委托代理權限給委托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財務公司承擔全部責任,但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第27號令-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按照委托合同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保守在業務執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三)拒絕委托人提出的會計處理不當、提供虛假會計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要求;
(四)對客戶提出的會計原則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當在委托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對代理記賬機構的行為負責。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對其專職從業人員和兼職從業人員的業務活動負責。
第二十三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在辦理業務時違反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托人與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不真實會計信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