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夫妻雙方都是少數民族的生育政策:
首先是八個民族省份的計劃生育政策。內蒙古自治區規定:蒙古族公民,壹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非城鎮戶籍,經批準生育第三個子女的。對達汗、鄂倫春、鄂溫克等民族公民,提倡優生優育,適當少生孩子;需要節育的,應當提供技術服務。上述四個民族以外的少數民族公民,壹對夫妻只能生育兩個孩子,不允許生育第三個孩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條例;壹對城市少數民族居民夫婦只允許生兩個孩子,壹對少數民族農牧民夫婦可以生三個孩子。符合壹定條件的人可以生壹個孩子。廣西壯族自治區規定,夫妻雙方均為瑤族、苗族、侗族、仡佬族、毛南族、回族、京族、彜族、水族等人口在1000萬以下的少數民族的,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得少於4年。寧夏回族自治區規定,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可以生育兩個子女;壹些山區縣的少數民族農民可以生三個孩子。西藏自治區規定,少數民族幹部、職工和城鎮居民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孩子。農牧區的少數民族農牧民只提倡優生優育、晚婚晚育,並為自願計劃生育提供技術服務。雲南、貴州、青海三省的壹般規定是少數民族可以生育兩個孩子,有特殊情況的少數民族農牧民經批準可以生育壹個孩子。對於總人口較少的少數民族,生育指數沒有限制。
二是黑龍江、吉林、遼寧、河北、浙江、湖北、湖南、廣東、海南、四川、重慶、甘肅省(市)的計劃生育政策。這些地方都有少數民族聚居區和自治州或縣,壹般規定少數民族夫婦可以生育兩個孩子。
第三是除前兩類以外的省(市)計劃生育政策。這些地方基本上屬於少數民族散居的少數民族地區,在制定計劃生育政策時考慮到了少數民族的特殊情況。北京、天津和上海都規定符合壹定條件的少數民族夫婦可以生育兩個孩子;其他省份規定,少數民族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孩子。
第二,生育政策不屬於上述情況:
1.如果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或者壹方是獨生子女,可以生育兩個孩子。
2.夫妻雙方都不是獨生子女,只能生1個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