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償為他人提供服務的幫工造成他人損害的,幫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助勞動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權利人請求幫助勞動者與被幫助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審判工作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司法解釋的決定》第四條。
無償提供服務的幫工在幫工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幫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受助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並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受助勞動者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因幫工活動受到人身損害的,應當根據幫工和被幫工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如果被幫助者明確拒絕幫助勞動者,被幫助者將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進行適當補償。
幫工在幫工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受到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幫工給予適當補償。在得到工人的賠償後,他們可以向第三方索賠。
第二,幫助者和無因管轄有什麽區別?
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而有權要求受益人償還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兩者的區別在於:
1,幫工有因,管理無因。幫工沒有任何報酬,事後也不能索要報酬。無因管理人可以要求報銷並支付必要的費用。
2.民法中的無因管理法律關系體現了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促進了社會成員之間助人為樂的主動性。無因管理可以是任何人。助手關系是不同的。幫助者和被幫助者之間是有壹定關系的,不可能是無緣無故的,比如親戚、朋友等認識的、被幫助者認識或在場的人。
3.無因管理是為了避免他人利益的損失。如果不及時管理,其他人可能會遭受利益損失。幫助工人不是這樣的。幫助工人幫助他人是壹種幫助或不幫助,他人的利益不會因為不幫助工人而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