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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順利實施,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批準在中國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是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第三條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營企業,應當能夠促進中國的經濟發展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允許建立合資企業的主要行業有:

(壹)能源開發、建材工業、化學工業、冶金工業;

(二)機械制造業、儀器制造業和海洋石油開采設備制造業;

(3)電子工業、計算機工業和通信設備制造業;

(四)輕工業、紡織業、食品業、醫藥和醫療器械業、包裝業;

(五)農業、畜牧業和水產業;

(6)旅遊和服務業。第四條申請設立的合營企業應註重經濟效益,並符合下列壹項或多項要求:

(壹)采用先進的技術設備和科學的管理方法,可以增加產品品種,提高產品質量和產量,節約能源和材料;

(二)有利於企業技術改造,能實現投資少、見效快、效益大;

(三)擴大產品出口,增加外匯收入;

(四)培訓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第五條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

(壹)有損中國主權的;

(二)違反中國法律的;

(三)不符合我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四)造成環境汙染的;

(5)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失公平,損害合營壹方權益的。第六條除另有規定外,中國合營者的政府主管部門是合營企業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企業主管部門)。合營企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中國合營者,分屬不同部門或地區的,由有關部門和地區協商確定壹個企業主管部門。

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合營企業進行指導、協助和監督。第七條合營企業有權在中國法律、法規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範圍內自主經營管理。各有關部門應給予支持和幫助。第二章設立和登記第八條在中國境內設立合營企業,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以下簡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查批準。批準後,由對外經濟貿易部頒發批準證書。

符合下列條件的,對外經濟貿易部可以委托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委、局(以下簡稱受托方)審批:

(壹)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數額以內,中國合營者的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2)不需要國家調撥更多的原材料,不影響燃料、動力、交通和外貿出口配額的國家平衡。

受托方批準設立合營企業後,應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備案,由對外經濟貿易部頒發批準證書。

(對外經濟貿易部和受委托機構以下統稱審批機構。第九條設立合營企業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1)中國合營者向企業主管部門提交與外國合營者設立合營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和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議書和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審批機構批準後,合營各方即可開展以可行性研究為中心的各項工作,然後談判簽訂合營協議、合同和章程。

(二)申請設立合營企業,中國合營者應負責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正式文件:

(壹)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

(二)合營企業每位職工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

(四)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候選人名單;

5.中國合營者主管部門和合營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簽署的關於設立合營企業的意見。

上述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第(2)、(3)、(4)項可以同時用合營各方同意的外文書寫。兩份文件中所寫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條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審批機關發現上述文件不適當的,應當要求限期修改,否則不予批準。第十壹條申請人應在收到批準證書後壹個月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合營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合營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營企業成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