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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簽勞動合同如何補償勞動者?
法律主體性:

1.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二倍工資的賠償金。具體時間為:入職第壹個月至入職壹年結束的十壹個月雙倍工資。壹年期滿後,在法律上視為雙方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壹年,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1】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壹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壹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用人單位,成為單位的壹員,承擔壹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並遵守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所招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規定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確保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福利等權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