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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森林防火條例
《浙江省森林防火條例》旨在預防和減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

壹。組織領導和責任

浙江省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組織體系,明確各部門職責,確保森林防火工作有序開展。同時,加強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提高公眾森林防火意識。

第二,預防措施

在預防措施方面,《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制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提高應對森林火災的能力。同時,要加強火源管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外用火,並依法處罰違規行為。此外,還要加強森林防火設施建設,提高森林防火的科技含量。

第三,戰鬥和災後處置

發生森林火災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撲救力量撲救。在撲救過程中,要優先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同時盡量減少對森林資源的破壞。火災撲滅後,應及時開展災後處置工作,包括火災清理和受損森林的恢復。

四是法律責任

對於違反森林防火規定的行為,《條例》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對個人和單位的處罰措施,以及對因失職造成森林火災的公職人員的問責機制。

總而言之:

《浙江省森林防火條例》旨在預防和減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條例》對森林防火的組織領導、預防、撲救、災後處置和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條例要求履行職責,確保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開展。

法律依據:

浙江省森林防火條例

第3條規定:

森林消防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第4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保森林防火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7條規定: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其經營範圍內承擔森林消防責任。

第10條規定:

每年165438+10月1是全省森林防火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提前或者延長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期並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