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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買強賣行為是否屬於工商部門管理
強買強賣的行為不屬於工商部門的管理範圍,屬於公安部門的管理範圍。強行買賣的行為已構成違法犯罪,將給予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分析

強迫買賣可能構成強迫交易罪,屬於違法行為,應由公安部門管理。工商部門無權管理。強買強賣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武力或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行為。強買強賣,明顯破壞了自由平等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強行買賣侵犯了公民的自主選擇權。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對方的合法權益,也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的秩序。商品交易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願、公平的原則。但在當前生活中,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交易,將會產生嚴重的社會危害。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犯強迫交易罪被判刑是違背他人意誌的,強迫他人與自己或第三人進行交易是本罪的本質特征。所謂違背他人意誌,就是別人不願意從他們那裏購買商品,強迫他們購買。有的不願意賣貨強迫賣,有的拒絕提供服務,有的不願意接受服務強迫接受。所謂服務,是指住宿、交通、餐飲、維修、保潔、送煤氣、寄家具、鐘點工等各種經營服務。需要指出的是,對於強迫他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壹般應當是他人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營利性服務的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強行買賣商品,或者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下列行為之壹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參加或者退出招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購買公司、企業的股票、債券或者其他資產;(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