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案件。包括35種,即濫用職權案件;玩忽職守案;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的;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枉法裁判;枉法裁判的民事、行政案件;執行判決失職案件;濫用職權判決、裁定執行案件;私自釋放在押人員案;玩忽職守導致在押人員脫逃案;徇私枉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徇私枉法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濫用管理公司和證券權威;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稅款的;徇私舞弊出售發票、抵扣稅款和出口退稅案件;違規提供出口退稅憑證;壹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違規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環境監管失職案;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失職的;非法批準征收、占用土地的;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沈迷走私案件;商檢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案件;商檢失職案;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動植物檢疫失職的;縱容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辦理偷越國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釋放非法越境人員;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救助不力的;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幫助罪犯逃避處罰的;為個人利益招聘公務員和學生;玩忽職守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
三。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刑事案件。包括7種,即非法拘禁案件;非法搜查案;刑訊逼供案件;暴力取證案;虐待被監管人案;報復和誣陷案;破壞選舉案。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非法拘禁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刑訊逼供、報復陷害和非法搜查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