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在離婚訴訟中沒有做出判決,我該怎麽辦?
1.如果離婚訴訟沒有判決結果,我該怎麽辦?會有第二次審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壹百七十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入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入普通程序審理,由合議庭審理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之日起計算。因此,訴訟離婚案件的審理時間為:1。壹審:適用簡易程序的,期限為三個月;普通程序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期限為六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2.二審:對民事判決的上訴審理持續三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此,壹般來說,壹審法院會在六個月內(特殊情況下為十五個月)審結離婚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期限為三個月。對壹審法院判決的上訴壹般將在三個月內(特殊情況下為六個月)審結。離婚訴訟可以有壹審、二審,還有可能發回重審,所以不同階段的判決時限是不壹樣的。二、請求撤銷逼婚的權利行使期限《婚姻法》第十壹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上述“壹年”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三、請求重新分割夫妻財產的期限《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期間,壹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分割夫妻財產時,有上述行為的壹方可以分割,也可以不分割;離婚後,如果另壹方發現上述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解釋》第三十壹條規定,當事人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如果法官沒有在第壹次法庭宣判離婚訴訟的結果,那麽將進行第二次審判,第二次審判的時限壹般是六個月後。如果原告或被告在二審中對判決有疑問,他們不能再次嘗試,因為法律規定該案件只能進行兩次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