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許可的範圍,可以分為壹般許可和特殊許可。
壹般許可是指行政主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直接發放許可。
沒有特別限制的許可證,如申請駕照的許可證。
特別許可是指既滿足壹般許可的條件,又對申請人規定特殊限制的許可,也稱為特許。
2.根據許可享有的程度,分為獨占許可和非獨占許可。
獨占許可也稱獨占許可,是指壹個人或組織獲得許可後,其他任何人或組織都不能獲得該許可。最具代表性的是專利許可和商標許可。
非排他性許可,也稱存證許可,是指任何具備法定條件的個人或者組織經申請即可取得的許可,大多數行政許可都是非排他性的。
3.根據許可證是否可以單獨使用,分為獨立許可證和附帶文件許可證。
獨立許可是指已經規定了全部許可內容,不需要補充其他文件的許可。
附文許可證是指因特殊條件限制,需要附文說明的許可證。
4.根據許可是否附有必須履行的義務,可以分為權利許可和附義務許可。
權利許可又稱無條件放棄許可,是指申請人取得行政許可後,不承擔作為義務,自由放棄被許可的權利,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附義務許可又稱附條件放棄許可,是指被許可人在取得許可的同時,承擔在壹定期限內從事該活動的義務,否則將承擔壹定法律責任的許可。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壹般表現為被許可權的喪失。
5.根據許可的期限,可以分為長期許可和有期限許可。
長期許可是指被許可人取得許可後,只要沒有因法定原因被主管機關放棄或撤銷,該許可長期有效,如生產某種產品的許可。
有期限的許可是指僅在壹定期限內有效,超過期限即失效的許可。
6.根據許可的目的和形式,可以分為行為許可和資格許可。
行為許可是指允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許可。
資格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經過壹定的考試程序,向通過考試的人員頒發證書,允許其享有某種資格或具備某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