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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上的權利性質轉讓是什麽意思?
第壹,產權證上的“私有”是指房屋的產權性質,即私有制,而“出讓”是指土地性質,即房屋上的土地是出讓土地。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私人只有使用權,因此國家對土地的處分權有其自身的特點,如將土地分為劃撥土地和租賃土地;如果妳房產證上的土地使用權類型是“出讓”,對以後的使用影響不大,只要國家不征用土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用途只有兩種: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

二、轉移的意義:

1: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在壹定期限內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

2.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3.取得租賃土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

土地使用者獲得了某些

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獲得的土地經濟利益表現為壹定時期內的地租,壹般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額。

貨幣是表現形式。

(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有期限。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期限為限。出讓期限應當在出讓合同中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長期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壹種物權。

土地使用權

轉讓是建立在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分離的基礎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後,受讓人在轉讓期限內實際享有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

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在壹定期限內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後,其使用權方可有償轉讓。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