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用途只有兩種: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
二、轉移的意義:
1: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在壹定期限內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
2.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3.取得租賃土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
土地使用者獲得了某些
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獲得的土地經濟利益表現為壹定時期內的地租,壹般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額。
貨幣是表現形式。
(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有期限。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期限為限。出讓期限應當在出讓合同中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長期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壹種物權。
土地使用權
轉讓是建立在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分離的基礎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後,受讓人在轉讓期限內實際享有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
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在壹定期限內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後,其使用權方可有償轉讓。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