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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的發展歷程
個人所得稅法的發展如下:

1和1950年7月,國務院公布的《稅收管理實施原則》曾列出了對個人所得稅征稅的稅種,當時被命名為“工資、薪金所得所得稅”。然而,由於中國的生產力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較低,因此壹直實行低工資制度。雖然稅收已經設立,但壹直沒有征收。

2.1980 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個稅起征點定在800元,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在此建立。

10月3 6日,NPC人大常委會第八屆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的決定》的修正案,規定中國居民和非居民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不論來源於境內還是境外,都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簡稱稅法)公布。

4.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再次審議了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免賠額從800元調整為65,438元+0.600元,將於2006年6月30日生效。

5.2007年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自2008年3月起,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從1600元提高到2000元。

6.2008年,儲蓄存款利息的個人所得稅將暫時免征。2009年,“雙薪制”計稅方法被取消。2010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7.2011 6月30日,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將從目前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時,將現行個人所得稅1稅率由5%修改為3%,並將9級超額累進稅率修改為7級,取消15%和40%兩種稅率,擴大3%和10%兩種低稅率的適用範圍。

8.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起征點定為每月5000元。新稅法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後的余額,再扣除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減稅向中低收入傾斜。新稅法規定,本次修訂後,個稅部分稅率檔次將進壹步優化調整,低稅率的3%、10%、20%的檔次將擴大,高稅率的30%、35%、45%的25%的檔次將保持不變。

許多費用可以免稅。今後在計算個稅時,除了扣除基本扣除標準和“三險壹金”等專項扣除外,還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

新稅法規定: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擴展數據:

下列個人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報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的納稅年度,應當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