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上海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
上海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保障運營安全,維護乘客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安全保障及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監管機構)

市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公安、衛生、消防救援機構等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四條(軌道交通企業)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做好其運營範圍內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控制體系,制定運營安全規章制度,落實安全責任,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第二章安全設施和保護區的管理第五條(施工單位的作業安全要求)

軌道交通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運營服務和公共安全專篇。

軌道交通企業在建設工程項目時,應當同步建設軌道交通安全監控和救援保障系統,並確保系統功能滿足運營安全需要。

軌道交通車輛、信號、通信、供電、自動售檢票等關鍵設施設備應當符合規定的運營技術條件。

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後,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將軌道交通線路竣工總平面圖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安全設施)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軌道交通安全設施設備標準,在車站和車廂內設置下列安全設施設備:

(壹)報警、消防、逃生、防洪、防爆、應急疏散照明、應急通信、應急引導系統等應急設施設備;

(2)安全、消防、疏散指引等標誌;

(3)視頻安防監控系統。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測溫等防疫設施和設備以及必要的醫療急救設備。

在緊急情況下需要乘客操作的安全設施和設備,應當顯著標明使用條件和操作方法。第七條(設施的維護和整改)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維護和檢查,並按照《軌道交通設施設備運營維護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評估,確保設施設備正常完好。

安全設施設備標準發生變化的,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及時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調整。

安全設施設備不能滿足運營安全實際需要的,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及時整改現有安全設施設備。第八條(關鍵設施設備的動態監控)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對關鍵設施設備進行動態監控,並根據運營安全的需要設置在線監控設備。第九條(電梯管理)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履行軌道交通車站電梯運行的日常安全管理職責,選擇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相關許可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並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情況增加維護保養的頻次和項目。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軌道交通車站電梯進行重點安全監督檢查。第十條(安全保護區)

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立項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劃定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的具體範圍,並告知規劃、房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範圍內進行《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作內容的,規劃、房屋等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告知相關運營單位到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安全保護區審批手續。第十壹條(安全保護區作業管理)

軌道交通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後,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對軌道交通工程劃定的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進行安全管理。

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作業方案進行施工,並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運營單位未按照運營方案確定的工期開工或者對運營內容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審批運營方案。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制定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運營單位施工安全監管計劃,對施工安全進行日常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