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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122條)的具體內容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122條屬於違約責任,列舉如下:

第107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108條: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109條:壹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110條: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履行。

第111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返工、退貨、減價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112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對方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113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第114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115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116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壹方違約時,另壹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118條:當事人壹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119條:壹方違約後,另壹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為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120條:雙方違約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

第121條:當事人壹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應當依法解決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第122條:壹方違約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擴展數據:

1.1999年3月5日,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共428條。在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交易關系的法律,主要規定了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解除、保全和違約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包括:總則、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轉讓、權利義務的終止、違約責任、其他條款、買賣合同、供用電合同、贈與合同、附則。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原則:

1.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

2.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3.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5.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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