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引發的困惑與思考
(a)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院能否根據基本法律原則和法律的內在精神受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吻權受傷”案:陶某因駕駛受傷,車禍致陶某上唇裂傷等多處損傷,構成十級傷殘。陶認為,由於上唇留下的片狀疤痕,她每次親吻丈夫都會感到疼痛,造成心理障礙。陶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法院認為,親親權的提出沒有依據,不支持陶某提出的不能親親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侵犯了陶的身體權和健康權,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
“性權利受侵害”案:某環衛中心司機徐在工作時間倒車時,將在貨車後幫忙關門的張撞傷。法醫鑒定結果為:外傷致勃起功能障礙。張的妻子王認為,丈夫因車禍喪失性功能,嚴重損害了他的身心健康。夫妻二人以環境衛生中心為被告起訴,要求賠償各項損失654.38+0.5萬元,包括因性權利造成的精神損失賠償。法院認為,性權利是公民健康權的壹個方面,王作為妻子的性權利受到了侵犯。法院判決環衛所賠償張某醫療費、傷殘生活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65438萬余元,賠償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65438萬余元。
兩個案件中,前壹個案件的訴求沒有得到法官的支持,因為法官認為“接吻權”是壹項推定的權利,後壹個案件的訴求得到法官的支持,因為法官認為“性權利”是公民健康權的壹個方面,是壹項法定權利。事實上,性權利顯然是我國民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的壹項權利,法院不僅受理其引起的訴訟請求,而且作出有利於原告的賠償請求。無論審理此案的法官如何解釋,他的裁決依據顯然不是來自法律的明確規定,而是來自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內在精神。接吻權也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權利,所以接吻權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二)在只有法律原則而沒有法律規則的情況下,法院能否直接援引該原則裁判案件?
違反《忠誠協議》:曾與賈登記結婚時簽訂了《忠誠協議》。協議約定,夫妻婚後應當互相尊重、愛護,對家庭、配偶、子女有道德感和責任感。協議還約定了“違約責任”:婚姻存續期間,壹方因道德品質問題出賣另壹方的,應賠償另壹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30萬元。婚後不久,賈發現丈夫不僅繼續與前妻交往,還與其他女子有染,遂起訴離婚並要求賠償。法院認定《忠誠協議》有效,判決曾某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0萬元。
(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院是否可以根據法律原則而不是法律的明確規定進行判決?
“第三者”遺留案件:已婚黃某與張某公開租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來,黃被確診為肝癌晚期。住院期間,張陪在黃的床前。黃做了公證遺囑,死後將住房補貼、公積金、撫恤金及原房款的壹半給了張某。黃某死亡後,其合法妻子姜某拒不執行遺囑,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決姜某履行遺囑。壹審法院因該遺贈協議違反“社會公德”而宣布無效,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二審法院認為,該遺囑雖然形式合法,但內容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另外,夫妻之間的繼承權是婚姻效力的具體表現。姜應當享有繼承權,黃將房產遺贈給張,實質上剝奪了姜的合法繼承權。它違反了法律,應該是無效的。因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