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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與背信人的區別
首先,被執行人和背信人之間的區別

1,區別在於失信。

(1)被執行人:任何需要通過法院判決承擔相應執行義務的人,在進入執行程序時均可稱為被執行人;

(2)失信被執行人在被執行人的基礎上,通過手段使法院無法執行,使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被執行人實際有能力執行的;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實施信用懲戒:(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1)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第二,如何處理不可信的人?

根據法律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在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

3、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的;

4.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營運車輛;

6.旅行和度假;

7.孩子上收費高的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以及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規定:“被執行人認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糾正。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被執行人壹般應當到人民法院出庭並說明理由;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被執行人的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壹般應當到人民法院出庭並說明理由。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予以糾正。”妳可以按照這個規定的程序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