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壹點可以從近兩年我國債券信用評級相關政策法規的出臺得到印證。2003年,銀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投資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先後批準了五家評級公司,規定保險公司可以買賣這五家評級機構評級在AA以上的公司債券。證券業協會發布通知,要求信用評級機構從業人員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並頒布了《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要求,公司債券必須由自2000年以來在國務院承擔公司債券專項評級業務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評估。2004年,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了《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銀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和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5號公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聯合發布7號公告;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兩個配套文件:《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短期融資券承銷規則》和《短期融資券信息披露規則》。不利於規範管理,難以避免不協調、不壹致的情況。
2.債券信用評級機構獨立性保障不夠,機構數量較多,導致惡性競爭程度較大。
評級機構的首要原則應該是客觀、獨立和公正,並根據其業務特點和工作性質保持高度中立。然而,中國的許多評級機構並沒有完全重組,也沒有脫離原主管部門。它們在人員、資金、管理和業務來源等方面缺乏獨立性,不利於體現債券信用評級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在發達國家,壹個國家只有幾家評級機構。例如,美國有三家公司,即穆迪、標準普爾和惠譽,日本有三家公司,日本有三家公司,加拿大有三家公司,加拿大有兩家公司,英國有1。中國債券市場的規模與發達國家相差甚遠,但實際上有9家債券信用評級機構。評級機構數量過多必然導致公司債券評級領域的過度競爭,這將使評級機構在債券發行人的壓力下不得不給予更高的信用評級,從而造成評級結果失真。
3.債券評級技術還不是很成熟。
信用評級在中國是壹個相對較新的行業,債券信用評級的人才隊伍還不成熟。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綜合分析能力和道德素質參差不齊,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債券評級的技術水平。目前,中國的信用評級仍主要基於經濟報表的財務比率分析。在借鑒國外經驗時,基本屬於照搬發達國家的做法,評級方法和指標體系存在諸多問題:
(1)我國債券信用評級的評價方法為:首先根據重要性賦予各指標權重;其次,將發債企業的實際情況與各項指標進行比較,得出實際得分;最後根據實際得分,確定學分等級。這裏有壹個問題:指數的權重是固定的,這並不能顯示不同時期不同類型債券評級的相對重要性。例如,對於同壹企業發行的不同期限的債券,考核指標的側重點應有所不同。如果按照同壹標準對不同期限的債券進行評級,將影響評級結果的科學性。
(2)從國外的成熟經驗來看,評級方法應以定量分析為主、定性分析為輔。評級的可靠性更多地取決於經驗豐富、消息靈通的分析師的全面和平衡的意見。在中國,債券評級機構中的法官只能根據預先確定的指標計算出的實際值給出分數,而不能做出自己的綜合判斷,因此無法對公司債券信用做出綜合評價。而且,對於先進計量的實施,我國也缺乏優秀的人才儲備;即使在國外,優秀的建模分析師也很難找到。
(3)評級指標體系設置不夠全面。在債券信用評級辦法中,根據行業和債券的不同性質,分別設計了工業企業(技改項目)債券信用評級評分標準和商業企業(技改項目)債券信用評級評分標準,但沒有房地產開發、城市公共交通和農村鄉鎮企業的信用評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