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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猝死能否影響公司進度並要求賠償?
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猝死應視為工傷,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員工在公司突然死亡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1.員工在公司內突然死亡應承擔賠償責任。員工在公司工作時猝死應視為工傷。

2、法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可以要求單位根據工傷情況予以賠償。

3.補償金額為: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4、供養親屬撫恤金按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因工死亡職工、無勞動能力親屬,壹次性傷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傷賠償的流程如下:

1.首先,妳需要申請工傷認定並取得工傷證明;

2、然後依法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並取得鑒定結論;

3.之後,由用人單位向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待遇並提交材料;

4.工傷保險行政部門作出支付工傷待遇的決定。

綜上所述,員工猝死對公司來說是壹件非常嚴重的事情,但公司不應該要求員工家屬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讓員工家屬承擔責任無疑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人文倫理。相反,應該采取其他措施來減輕員工死亡的影響,從而給予員工及其家人更多的關心和關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傷的。

3.該員工曾在部隊服役,因戰爭或工傷致殘,並已獲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

有前款第(二)項情形的職工,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孤寡老人或孤兒10%。核定的受撫養親屬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