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父母有前科,可能對自己、直系子女、直系父母、配偶參軍、公務員考試、軍校、警校、銀行招聘、國企招聘等產生影響。如果他們政審不合格,就不會被錄用。
在目前的情況下,只有在有政審、軍事部門、秘密部門的機關、部門或學校,父母的犯罪記錄才有可能對子女產生不良影響,其他部門則沒有。根據錄取和政審相關法律規定,只有直系親屬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嚴重刑事犯罪行為(如嚴重暴力犯罪、職務犯罪)的,其子女才有可能受到影響報考國家公務員。另外,還要看犯了什麽罪。如果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反正會有影響。另外,直系親屬,是否有關系,這個不是他們自己決定的,而是根據法律。壹般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政審不合格。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行;有流氓、盜竊等不良行為,道德品質差的;涉嫌犯罪尚未查明的;直系血親或者對我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我無法與他們劃清界限的;直系血親或者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之壹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為保證就業考核的順利進行,各地可根據需要成立臨時考核小組,具體負責就業考核的組織和協調工作。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辦法》第六條第五款也規定,有直系血親和對自己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的,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除公務員錄用考察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壹)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犯罪嫌疑人尚未查明或者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直系血親或者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五)直系血親和對自己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國內外從事我國政權活動的;
(六)其他不適合擔任人民警察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2)有悔改表現的;(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4)宣告緩刑對他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利影響。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