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單位是指執行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組織和監督基本建設工作,控制和使用基本建設投資的基層單位。
(2)代建制是指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采用的,政府投資超過壹定比例的項目,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通常是國家發改委)組織招標或委托的方式確定。
2、建設目標不同:
(1)建設單位的目的是執行國家關於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編制並組織實施基本建設計劃和基本建設財務計劃。
組織基建材料和設備的采購和供應;履行基本建設工作的所有法律程序;負責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勘察設計合同,與施工單位簽訂建築安裝合同;及時驗收竣工工程,辦理工程結算和財務決算。
(2)代建單位在投資方、使用方、財政、審計、監理等部門的監督下,以控制項目投資額、保證項目工期和質量為目標,負責項目的建設和實施。竣工驗收後,將移交給用戶。
擴展數據
建設單位的職責:
(1)負責建設項目工程檔案和資料的管理,指定專人收集、整理、歸檔。
(2)在工程投標和與施工各方簽訂協議或合同時,應對工程資料和文件的編制責任、份數、費用、質量、移交時間等提出明確要求。
(3)必須向參與項目建設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提供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4)對於施工單位采購的各種原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施工單位應保證其規格、性能和質量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並保證相關建築材料和資料的完整、真實和有效。
(5)負責組織、監督和檢查承包商工程資料的形成、積累和歸檔;也可以委托監理單位檢查工程資料的歸檔情況;並對按規定應簽認的工程資料簽署意見。
(6)收集、匯總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歸檔的工程檔案。
(七)納入城建檔案範圍的工程檔案,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工程檔案預驗收。
(8)納入城建檔案館驗收範圍的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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