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監理合同的有效期是監理人的責任期,不是以約定的日歷天數為依據,而是以監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額外工作和額外工作在內的義務為依據。因此,通用條款規定監理合同的有效期為雙方簽訂合同後,工程準備工作開始,監理人與委托人完成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與委托人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的尾款後,監理合同終止。保修期內監理人如仍需進行相應的監理工作,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和監理人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依照本法委托合同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