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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壹周不能超過多少小時。
法律主體性:

勞動者每周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加班時間壹般每天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根據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雇主和同壹雇員只能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 *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反法律規定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試用期後的月工資,並根據法定試用期以外已履行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