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