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
(二)持證期間在本市參加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
(三)持證期間在本市依法繳納所得稅。
(四)在本市受聘擔任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技師職業資格(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和工種對應。
(五)無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上述違法犯罪記錄和其他不良行為記錄。
註意:
1.持證人員配偶符合規定條件的,可同時申請本市常住戶口,不符合條件的可按現行投靠落戶政策辦理。未成年兒童可以和他們壹起移動。
2.在每年辦理落戶人數方面,本市對持證人員常住戶口實行年度總量控制,符合條件的持證人員按規定排隊辦理。超出當年總人數的部分,將轉入下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