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壹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壹般應全額返還;
3、根據繳費人的困難程度,酌情返還金額;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金額。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居住時間為準。實際* * *同居壹年內離婚的,彩禮可酌情退還壹半以上;實際* * *滿兩年離婚的,可酌情返還壹半以上的金額,超過兩年的壹般不予返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編適用的解釋》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