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第五條應當加強公務出行計劃管理,科學安排並嚴格控制外出時間、內容、路線、頻次和人數,禁止無特殊需要的部門間異地壹般性學習交流、調查研究,禁止重復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禁止違反規定在景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確需接待出差的,派出單位應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