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二)“噪聲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居民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四)“夜間”是指晚22時至早6時;
(五)“機動車”是指汽車和摩托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