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八十七條執行機關應當向被控制的罪犯宣告,在執行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安部有關規定,服從監督;
(二)未經行政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權;
定期向監督檢查組報告其活動情況;
遵守公安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的,應當報經公安機關批準;
遵守公安機關制定的具體監督管理措施。
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