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壹條土地實行分級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人口100萬以上的城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由省人民政府授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壹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