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即侵犯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