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的決定:附件壹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應當包括以下內容: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中對人體健康有害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的限量。
食品添加劑的品種、適用範圍和用量;專門為嬰兒和其他特定人群設計的主輔食的營養要求;與衛生和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相關的標簽、標誌和說明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與食品安全相關的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