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些法律法規未能充分反映客觀規律和人民意願,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在立法工作中,部門化傾向和推諉權力的現象比較突出;
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有罪不罰現象嚴重,執法體制權責分離、多頭執法、選擇性執法現象依然存在,執法不規範、不嚴、不透明、不文明現象比較突出,群眾對執法不公、執法腐敗反映強烈;
壹些社會成員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和依法維權的意識不強。壹些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辦事的意識和能力不強,枉法現象依然存在。
這些問題違背了社會主義法治原則,損害了人民利益,阻礙了黨和國家事業的發展。我們必須努力解決這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