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
主要懲罰的類型如下:
(1)控制;
②刑事拘留;
③有期徒刑;
⑷無期徒刑;
⑤死刑。
第38條第1款
管制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壹個月至六個月。
第四十五條
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有期徒刑的刑期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任何有勞動能力的人都應該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