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五條因產品缺陷請求損害賠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缺陷產品造成損害請求賠償的權利,自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給原消費者十年後喪失;但是,並沒有超過快遞安全使用期。
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如果產品有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則意味著它不符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