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千零壹十壹條。舉報、投訴和舉報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進行。受理口頭舉報、投訴、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和舉報的事實不同,甚至是誣告,也應與誣告嚴格區分開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其姓名和舉報、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