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第二百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案件應當結案:
(壹)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二)適用調解程序的,已經達成協議並已履行;
(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已執行;(四)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並轉化為刑事案件的;
(五)判決作出後,由於被執行人滅失或者死亡等客觀原因,不可能或者沒有必要執行的。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259條。
經調查發現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終止調查:
(壹)沒有違法事實;
(二)違法行為已被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