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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蒙城縣法院訴王借款壹案,三年來,在被告多次違約、多次出庭的情況下,執行法官從未采取任何行動。...
在被告多次違約(,)並多次出庭(,)的情況下,的執行法官從未采取任何法律措施(,),導致王至今下落不明。“黃晨的執行法官從未采取任何法律措施”,明顯違反了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法釋[1998]第15號)等法律的執行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是失職。

“三年買飯花了5000多”。黃晨的執行法官明顯違反了最高法院的“五條禁令”。

建議:配合證據(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錄音錄像等)。)導致王下落不明、“三年吃頓飯花了五千多塊錢”,執行法官從未采取任何法律措施(),到檢察院刑偵局起訴“執行法官”玩忽職守。同時向“黃晨執行法官”所在法院申請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