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買飯花了5000多”。黃晨的執行法官明顯違反了最高法院的“五條禁令”。
建議:配合證據(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錄音錄像等)。)導致王下落不明、“三年吃頓飯花了五千多塊錢”,執行法官從未采取任何法律措施(),到檢察院刑偵局起訴“執行法官”玩忽職守。同時向“黃晨執行法官”所在法院申請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