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和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單位和個人發現家庭暴力發生時,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九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緩交、減交或者免收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