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十七條對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治理期限,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內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