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證書;
第十二條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十七條依照本法規定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告;經公告後復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改;整改期滿後,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監督抽查的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