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符合以下條件的記錄證據具有法律效力: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經裁剪、編輯、偽造,前後銜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客觀、真實、連貫。2.記錄證據的獲取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持有人使用侵犯他人隱私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在其工作場所或住所竊聽,則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3.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將錄音證據作為裁判案件的依據時,還應當審查錄音證據是否存在疑點。如果對方對記錄的數據提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予以反駁,那麽記錄的證據將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予以反駁,法院應當確認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壹)當事人的陳述;②書證;③物證;(四)視聽資料;⑤電子數據;⑹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記錄。證據必須經過核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