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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垃圾轉運站的法律文件
法律分析:垃圾轉運站與建築物的距離根據垃圾轉運量為8-30米。

垃圾中轉站壹般設置在居民區或城市的工業和市政用地。垃圾中轉站的數量和規模取決於收集車輛的類型、收集範圍和垃圾轉運量。應符合下列要求:每0.7 ~ 1m2設置壹座小型轉運站,用地面積不小於100m2,與周圍建築物的間距不小於5m。

法律依據: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

3.1.1居民區、商業文化街、城市道路、商場、市場、影劇院、體育場(館)、車站、客運碼頭、大型公共綠地等公共活動頻繁的場所,應當設置垃圾收集點、廢物箱、公共廁所等公共衛生設施。環境衛生設施應當方便居民使用,不得影響市容。

3.1.2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廢物應采用密封容器分別收集、運輸和處理,其相關容器和設備應有標識,標識的圖案和顏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標識》GB/T 19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