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書記員聘任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書記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壹)處理庭前準備過程中的日常工作;(二)檢查訴訟參與人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三)作為庭審過程中的記錄;(四)整理、裝訂、歸檔材料;(五)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日常工作。